福建省教育厅
闽教办高〔2009〕6号
关于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检查工作的通知
有关高职高专院校:
为全面了解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实训基地)的进展情况和使用效益,加强对实训基地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实训基地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5-2008年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17个,2006-2008年省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28个(名单见附件1)。
二、检查要求
各有关高职院校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教财〔2005〕12号)以及我厅《关于开展福建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06]95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指南的通知》(闽教高〔2007〕97号)要求,对照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与任务、资金到位情况、建设完成情况、教学改革与教材建设情况、师资队伍情况、运行情况、社会服务情况等以及存在的问题、经验、意见和建议。
(一)2007-2008年间,已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验收的项目,应填写《福建省中央财政支持的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运行情况表》(附件2)。
(二)项目建设已完成,但未申报检查验收的中央和省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应填报《中央与省财政支持的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验收自查表》(附件3)。
(三)项目建设未完成的中央和省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应填报《中央与省财政支持的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表》(附件4)。
三、检查结论
我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专家对材料的评审情况,确定到学校进行实地检查项目(具体时间和项目另行通知)。对项目建设按要求完成的,将向社会公布并授予福建省省级实训基地称号,且在今后申报中央和省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对未能按要求进行建设且建设效益不好的学校将停止项目支持,并予以通报批评。
请各校于3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式10份,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厅高教处,并发送到邮箱GDJYC2002@SINA.COM。
联系人:刘会勇;联系电话:0591-87091315。
附件: 1、福建省中央与省财政支持的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2、福建省中央财政支持的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运行情况表
3、中央与省财政支持的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验收自查表
4、中央与省财政支持的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表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 高职院校 实训基地 检查 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