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倡导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和《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云顶国际棋牌官网工会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暂行规定如下:
一、开支范围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工会为职工举办小家建设、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在、科技、业务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包括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体育比赛等活动所需的设备、器材、用品购置、比赛奖励,以及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和报告会等宣传活动以及教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重大节日宣传等活动所需的用品;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订阅、宣传队伍建设和宣传先进评选活动等支出。
(二)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教职工劳动保护、向教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对困难教职工帮扶、向教职工送温暖以及会员参与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与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和教师课酬等;召开工会会议(包括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等);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评选、表彰和奖励;开展专题调研、征集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工会办公经费、经审专用经费以及开展各类协作活动的差旅和接待费。
(四)资本性支出:指用于工会资产购建和维修的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购建以及维护、修缮等支出。
(五)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持。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品等。
二、开支标准
(一)医疗互助类
每年为每一位教职工办理医疗互助一份、女职工特病互助金一份,金额以医疗互助中心办理份额、金额为准。
(二)课酬、劳务类
1.工会会计人员(聘)800元/年/人;
2.评委或裁判费:校内评委或裁判200元/天(非双休日);校外评委或裁判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3.教师、教练课酬:工会组织培训、讲座聘请的教师、各种竞赛聘请的教练等,按学院有关规定标准;
4.竞赛、集训补贴(不包括平时活动):因参加校外比赛活动而进行统一集训、比赛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按30元/人/次补贴。
(三)奖励类
1.省级模范职工小家、巾帼标兵岗、青年文明号建设奖励: 2000元/单位;省直级模范职工小家、巾帼标兵岗、青年文明号建设奖励:1000元/单位;院模范职工小家建设奖励500元/单位;省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工会工作积极分子、优秀工会工作者、三八红旗手、巾帼标兵、师德标兵、省级优秀教师等:300元/人/次;省直级工会工作积极分子、优秀工会工作者、三八红旗手、巾帼标兵、师德标兵、省级优秀教师等:200元/人/次;院级工会工作积极分子、优秀工会工作者、三八红旗手、巾帼标兵、师德标兵等100元/人/次。
2.宣传奖励:院工会理论研究会课题,经院工会审核以院工会名义向省、市有关部门或工会期刊投稿,按学院科研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院工会组织校内竞赛奖励(名次取报名数的30%):
项 目
奖 项 |
集体项目 |
个人项目 |
备注 |
一等奖(第一名) |
800元 |
100元 |
|
二等奖(第二、三名) |
600元 |
80元 |
|
三等奖(第四-八名) |
300元 |
50元 |
|
优胜奖 |
200元 |
30元 |
|
4.院工会组队参加校外竞赛奖励(单位:元):
名次
级别 |
一等奖
(第一名) |
二等奖
(第二、三名) |
三等奖
(第四-八名) |
优胜奖 |
团体 |
单项 |
团体 |
单项 |
团体 |
单项 |
团体 |
单项 |
省级 |
2000 |
300 |
1500 |
200 |
1000 |
150 |
800 |
100 |
省直 |
1000 |
200 |
800 |
100 |
500 |
80 |
300 |
50 |
校际 |
800 |
150 |
600 |
100 |
400 |
80 |
300 |
50 |
注:10人以上团队的团体奖励额度可酌情增加;参加教育厅组织的直属机关职工运动会比赛团体(按校际标准)三等奖不予奖励。
(四)慰问类
1.会员生日慰问(蛋糕券):200元/人/年;
2.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人/年;
3.会员结婚贺礼:500元/人;
4.会员直系家属丧事慰问(含花圈):500元;
5.慰问一般疾病生病住院教职工给予慰问金200元(或等价慰问品),住院手术等较严重疾病者给予慰问金500元,重大疾病(病种界定按省直机关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者给予慰问金1000元,特殊情况疾病慰问金由院工会另行研究决定。病情不稳定在一年时间内同一疾病反复住院的,原则上只探望一次。
6. 普通教职工因病因伤住院或死亡由其所属部门(分工会或工会小组)负责前去探望慰问;科级以上干部因病因伤住院或死亡,由院工会和其所属部门(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前去探望慰问,探望慰问范围原则上在福州市区医院;
7.弱势群体、困难家庭春节慰问、职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患特病,由工会小组提出申请,经院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五)捐款(互助慰问金)办法:
全院教职工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或本人及直系亲属去世的,各分工会可进行适当的捐款互助,也可通过院工会向其他分工会发出通知或倡议,但捐款互助以自愿为原则,捐款(互助慰问金)由所在分工会或院工会负责收集后转交给受助人。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5日起试行。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