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征兵工作经费使用,保障征兵工作站“人员、场地、经费、物资”四落实,确保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建省高等学校征兵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
省财政按照“高校每征集一名毕业生和在校生分别按照3500元和2500元”的标准发放高校征兵工作补助经费,由高校用于开展征兵工作。征兵工作经费由校征兵工作站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二、经费主要用途和开支范围
(一)征兵工作站日常办公费用。
(二)组织兵役登记、宣传发动、初检初考、走访调查、新兵回访慰问,以及检查调研、协调工作等费用。
(三)直招士官工作费用。
(四)被评为省、市、校征兵工作先进个人的单项奖励。
(五)入伍、退伍复学大学生住院的慰问费用及涉及征兵工作的其他开支。
三、经费使用办法
(一)开展征兵工作费用
1.校征兵工作站组织的兵役登记、宣传发动、初检初考、走访调查、新兵回访慰问,以及检查调研、协调工作等费用,凭发票实报实销。
2.校、院两级征兵工作站开展征兵工作宣传费,具体包括寄发录取通知书时的宣传材料制作、邮寄费用等;平时开展征兵工作活动的宣传材料、横幅、饮水供应以及征兵宣传教育竞赛活动的奖品奖励等费用。
3.校、院两级征兵工作站用于征兵工作的交通、住宿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差旅补贴,具体标准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
(二)开展国防教育费用
校学生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国防宣传和拥军爱国等相关活动费用进行实报实销。如组织退伍老兵协会、组织参观国防教育基地、定期召开座谈会等,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拥军爱国。
(三)征兵工作先进奖励
每年进行征兵工作先进评选活动,评选上一年度在征兵工作中(含入伍、退伍复学工作)表现优异的先进工作者(申报表格见附表)并予以奖励,全校各二级学院合计不超过5名,机关1名。奖励如下:
(1)获得省级征兵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3000元/人;
(2)获得市级征兵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2000元/人;
(3)获得校级征兵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1000元/人;
(4)获得省、市、校级征兵工作先进的个人不予以重复奖励,只按获取的最高荣誉标准进行奖励。
征兵工作经费纳入校征兵工作站(学生处)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实报实销;涉及征兵工作人员补贴及先进奖励金需学生处和人事处共同审核后发放;以上各类经费均不含合作办学二级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