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持学院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工作人员在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工作人员在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的礼品,均须登记。
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学院纪委办。受理登记后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院内公布。 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
第四条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本规定由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