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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2-28
 
云顶线上棋牌平台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工作,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公务用车改革工作小组转发福建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属高校及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闽教综〔2017〕14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机关所在地为相思岭校区(福清市镜洋镇境内),本办法所指公务用车规定的行政区域为福州市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区)及福清市。
第三条  车辆管理坚持有利于管理与服务相统一,有利于降低运行成本,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务用车实行“归口管理、统一调配、集中停放”的管理办法。大、中型公务用车归后勤处管理;小型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五条  车管部门负责建立用车审批、信息登记、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等管理档案资料,从严控制车辆管理使用环节,有效解决公车私用等违规问题,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予以监督。
第二章  公务用车派遣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务用车保障范围包括:保留公务车辆的校主要领导公务用车;重要接待及外事公务活动用车;教职工上下班接送用车;领取、递送机要文件、急件和材料(试卷)用车;有现金业务时的财务用车;参加中央及国家机关在闽的调研、督察活动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省教育厅重要会议的应急接送用车;师生因伤因病需紧急就医用车;特殊情况下(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跨区域出差、外出调研和集体公务、公务接待等用车;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紧急用车;校级重要公务及其他紧急公务用车等。集体公务是指3人(含)以上教职工集体公务出行。
第七条  除保留公务用车的学校主要领导用车和教职工接送车外,公务用车不再用于上下班接送。
第八条  全体教职工往返相思岭校区上下班,采取社会租赁用车的方式保障出行。教职工在福州行政区域(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区)及福清市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安排公务车辆,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方式保障;在福州行政区域及福清市以外的公务出行,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交通费用。
第九条  学校领导参加中央及国家机关在闽的调研、督察活动,参加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监察委)会议,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及公务接待,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公务可以派车。
第十条  学校领导及工作人员跨区域执行公务,鼓励乘用公共交通工具,以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或有多地连续公务出行等特殊情况下,学校领导参加跨区域出差、外出调研、集体公务等,其他工作人员跨区域执行重要集体公务可以派车。
第十一条  未领取交通补贴的学校主要领导上下班、在省内的工作用车,按照规定给予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其他领导和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主要领导除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可以派车外,在相思岭校区与首山校区或华林校区间执行公务可以派车;因公往返长乐机场、火车站(跨区域时)可以派车,但当天的出差交通补贴减半发放;在福州市区时,执行市区公务原则上通过报销交通费的方式保障(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主要领导除外)。除此之外,在规定行政区域内的工作用车,不再保障。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运送现金前往福州市区存款;工作人员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及公务接待,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公务,送领机要文件、急件和材料(试卷)等可以派车。
第十四条  上级领导、重要客人或专家到本单位执行公务可以派车;其他会议、接待用车,原则上仅限于福州火车站、火车南站、福清站及福州市区与福清市区内机场班车接送点接送。
第十五条  首山校区师生员工到校部进行日常教学、参加会议等活动,原则上乘坐学校交通车往返,不另派车辆。寒暑假期间,师生员工到相思岭校区执行一般性公务,原则上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并根据学校交通费报销办法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  学生病号需要到医院治疗的,由医务室医生或值班老师签批后派车;遇危重病号、突发事件处置等紧急用车可先出车后由医生或值班人员补办派车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车辆派遣由车管部门负责,由车管部门审批,并在派车单注明事由。
第十八条  各部门用车应提前一天向车管部门报送派车单,遇紧急公务,可先出车后补办派车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举办大型活动、会议车辆不够使用时,由组织单位申请租车,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由车管部门安排租车。
第三章  公务用车管理与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  除主要领导固定用车外,其余车辆出车地点原则上在学校。因处置突发事件或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紧急会议等应急用车,出车地点可以在学校以外。公务用车行车路线必须遵循节约、合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和管理。除特殊业务和工作需要外,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不得违反规定私驾公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不得外借;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务用车应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车停放实行定点管理。上班期间,公车集中停放在两校区指定地点;节假日和寒暑假,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公车封存停驶并集中停放首山校区指定车位(不含校部夜间值班应急车辆)。鉴于学校两地办学实际,为方便接送保留公务用车的校主要领导上下班,准许司机将公车停放校外指定地点。为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准许司机将校部夜间值班应急车辆停放校内指定地点。
第二十四条 车辆例行保养和一级保养由各车驾驶员负责。
第二十五条  车管部门要督促驾驶员及时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年审、换证等工作,确保车辆即时可用。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加油卡加油制度。车辆各类保险由车管部门统一办理。车辆年检由驾驶员负责办理。公务车ETC卡、加油卡,由车管部门统一办理。过路费、停车费据实报销。
第二十七条  公务车辆执行定点维修保养。由维修厂家出具《维修保养预算单》,由车管技术人员二人组织鉴定核准,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根据经费报销审批权限,经车管部门或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维修过程中需要增加的项目按照报销审批权限,经领导审批后实行。突发故障经车管部门同意,可以就近紧急处置;驾驶员与随行人员对维修项目费用共同鉴定,随行人员应在维修单据上签字证明。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更换后驾驶员应将原件带回交给车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务车辆实行加油卡加油制度。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加油的,经车管部门领导同意后,市区内限加油10公升,市区以外加油随行人员签字证明。
第二十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已通过配备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其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出行,不再报销规定外公务交通费用;其他人员公务交通费用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报销。
第三十条  公务用车实行单车明细核算(分油耗、维修费、过路费等)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每季度由计财处在校务公开栏公示车辆运行费用。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自觉参加安全教育和法律法规学习,车管部门对驾驶人员应经常组织安全教育和业务学习。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脱岗。做到文明行车、安全准点、无事故。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凭派车单指定时间、路线、到达目的地。不准将车给他人驾驶,认真保管好所驾车辆,严禁公车私用。
第三十四条  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清洗,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
第三十五条  车辆维修时驾驶员应跟班监修,掌握车况,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及时向车管科负责人汇报修车情况。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在学校值班必须住在校内,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保持通讯畅通。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私自出车或未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学校外过夜,追究责任,视情节予以惩处,造成损失的,个人将负全部经济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违规加油一经发现扣发当月奖金,并所产生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性质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在车辆维修中作弊,一经查实扣发当月绩效,追回所得并予以辞退。
第四十条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以交警认定为准,负全部责任的,扣发6个月安全奖,负主要责任的,扣发4个月安全奖,负次要责任的,扣发2个月安全奖。
第四十一条  为体现按劳分配原则,驾驶员当月行车超过1700公里,超过部分给予公里数补贴0.2元/公里。
第四十二条  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如属个人过失,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教学、学生任务保障用车参照本办法执行,经费从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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