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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制度

经管系关于调课、停课、代课、补课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5-10-22 点击数:

经管系关于调课、停课、代课、补课的规定

 

为了建立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特制订本规定。
   
一、各教研室应严格按照教学进度实施教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教学进度和计划。

二、严禁任课教师擅自调课、停课和自找他人代课。

三、任课教师一般不得调课。遇特殊原因确需调课者,须提前三天提出申请,经所在教研室主任同意后,填写调课申请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批准并系部备案后,方可办理调课事宜。

四、任课教师因病需要调课、代课,应于课前通知教研室负责人,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由所在教研室安排其他教师代课。
   
五、凡经批准所停的课时,由系办公室与所在教研室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后补课。
    
六、各教研室要切实掌握教师、学生每天课程安排情况,对教学秩序要认真检查。
   
七、对违犯上述规定的,将按照《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给予当事人以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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